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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1 | 浏览次数:1159


2019年11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强化辖内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发布了《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40号)。

我公司严格落实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登记原则为公司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同时,在从业人员管理的关键环节建章立制,并严格执行;提高招聘、培训等人员管理效果,切实承担起主体管理责任。

 

附件: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

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19〕340号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强化辖内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现就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销售从业人员,是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机构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经纪业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包括依托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手段,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产品推介、咨询、建议等服务并取得相应收入的人员。

三、保险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应当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将从业人员登记在其本人实际执业地域所在的分支机构名下。

在京直接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总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总公司直属的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北京市行政辖区;为投保人是非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执业地域由所属保险机构授权决定。

四、保险机构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佣金,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

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制定从业人员招聘、考勤、培训、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并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从业人员有关情况。保险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支持、培训师资、信息系统等应当与本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和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

六、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停执业登记账号、限制从业人员招聘、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七、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11月8日

(来源:北京银保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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